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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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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人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需要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依法判决的,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一审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四十五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独自审理,从立案日起45天内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行政案件公告,鉴定期间,由相关专业单位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期间,诉讼(审理)中止至恢复诉讼(审理)期间等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审理案件期限状况作为审理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当事人有权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原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此种申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2年以内提出。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如果超出这一法定期限的,即使其申请符合法定理由并有充足的事实根据,人民法院也将不予受理,只能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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