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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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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应根据之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相应的复议机关。如果是政府的某个部门作出的,比如说某某县公安机关,则可以向其本级政府(某某县政府)提起复议请求,或者向其上级机关(某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是地方各级政府作出的,则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对于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只能向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或者政府提出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管理的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只能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例外的是对省级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选择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机政府申请。 总之,复议机关的确定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复杂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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