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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复议法,关于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一般由谁有以下的规定行政复议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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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申请人如果不能自动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强制其履行。 第一种方式是由行政机关强制申请人执行,采用这种办法是依照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的。《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治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由公安机关施行。兵役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强制应服兵役有法律规定未服兵役者履行兵役义务;《公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拆除违法建筑、设施;《水污染防治法》则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经批准关闭企业。这类规定都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依据。这种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是较少的。 第二种方式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我国目前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以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驳回申请。
对于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个情况是以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为特征的多级复议形式。这样的多级复议只适用于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就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进行的行政复议予以再次复议,而复议机关只能是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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