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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同时设立分公司。有些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在主要经营场所之外的其他地方,设立其他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机构,这就可以在设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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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设立条件有以下几点: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如果是在广州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参照广州市政府发布的广州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需要哪些条件?(一)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出资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三)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五)有公司住所。
合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不属于设点经营,就无需另办营业执照。同时,该《答复》也指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就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你公司在邻市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属于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应该另办营业执照。如果你公司不按照工商局的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则工商局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经营的需要,经常在异地设立分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销售总公司的产品。分公司设立后,即面临着税务登记及纳税的问题,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那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还是向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呢?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必须到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管理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点成立分公司的,按照税种的不同,对该税种的征收方式、征收地点也有所不同。如对于增值税来说,则应当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而对于企业所得税,由于其要求由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纳税,所以如果设立的分公司不实行独立核算的话,就不应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当由总公司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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