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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会扣车。肇事者违章肇事如果只是致被害人轻微伤、轻伤或者只是造成了牲畜死亡的后果,财产损失数额不大。此时如果肇事者逃逸行为本身未造成其他严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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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最新规定,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辆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的通知取车期限);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在鉴定期限的情况下,事故车辆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65天(其中6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的通知取车期限);但当事人一方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在这种情况下,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和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扣车时限会延长一倍。如果交警超过上述期限扣留汽车,将被非法扣留。
对于交通事故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车辆扣留行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同时,《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可见,正常的事故车辆被扣留的时间应该为30天以内,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0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出于查清事故事实的原因,交通警察是有权力扣留肇事车辆的,但是必须按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不得扣留所载货物。第28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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