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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增加报销范围所包含的老年人常用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备目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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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住房有维修的义务。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产权调换、房屋改建后,老年人依法以共有的形式实现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使用期满应当及时归还;没有约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权随时要求归还。
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本省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得干涉老年人、及其婚后的生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以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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