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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银行存款,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实际操作程序中,财产保全限于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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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财产有以下特点: 1、具有经济利益,比如没有经济利益的纯义务,没有保全的价值 2、可实现性,即必须可以转化为其所有人的合法利益,非法所得或违禁品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不具有诉讼保全的意义 3、可转让性,不能在主体之间进行让与的财产不得保全,如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继承权,又如从附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担保物权),这是针对法院财产保全范围得出来的特点。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目标的物处置判决生效后执行的财产,防止争议扩大,保障有效的判决执行。但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对当事人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存款,超过申请人的请求范围,限制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与本案相关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夺的财产或被告财产,不得对外人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事件外人善意获得的与事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要求的范围,也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格。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请求范围内,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实现申请人的权益,避免给被申请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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