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遵从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工程应当在投产前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建设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在开始蓄水前1年投入运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工程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及时补建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与建设给予监督和指导。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在本省行政区域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7人已浏览
271人已浏览
740人已浏览
4,8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