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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 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人有无名誉权,这个是理论上争议很大的问题。有人认为人死灯灭,权利主体消失,主体都不存在了,权利也就不在了;有人认为人离世后的名誉应当尊重和保护,但事实上上是死者的近亲属的权利范畴,因而谈不上死人的名誉权;还有人认为,死人的名誉就是他本人应当得到的公正评价,仍然应当存在,因此死者有名誉权,只不过由他的亲属代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牵涉到了这个问题,这个司法解释在表述的时候,无使用“死者的名誉权”的字样,而是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司法解释限定,因为侵犯以上几种而对近亲属导致精神损害的,应当予以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活人,司法解释的表述很明确“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等等,这两者在用词上的差别是很明显的。所以,现行法律并不认同死者的“名誉权”,但予以死者的名誉肯定的保护。民事法律是关于权利的法律,权利必须有主体,否则不为民事权利。在权利之外还存在“法益”,包括反射利益。死者的名誉的公正维护,牵涉到的是死者近亲属的反射利益(最直接最明显),也牵涉到社会的正常秩序、道德价值观念和风气,这是全社会人员享受的反射利益。由于民事法律的特点,不能赋予不特定公众法律诉权,但赋予死者近亲属以诉权,还是能够的。总之,死者本身不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人身权,也不能由近亲属继承。死者近亲属享有的这项请求权是根据一种法益(死者名誉于与自身的精神利益)而被赋予的权利。法律(司法解释)保护的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而非死者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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