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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200元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
为您提供福建高温补贴法律规定如下 每年的高温补贴是由市总工会以发文的形式下发各单位工会,一般是在日最高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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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一)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执行标准及时间:公司在陕西省境内职工执行陕西省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从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二)高温津贴公司驻陕单位安排职工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福建省2017年夏季高温津贴调整标准 关于调整夏季福建高温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3〕239号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四、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六、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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