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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所谓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订立合同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还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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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等多种形式,还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合同的订立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所谓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的也视为书面形式。
订立合同并不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也能订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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