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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优先赔偿。原因是建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旨在解决多项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的赔偿顺序。...
保全第一的债权不一定优先赔偿。债权设置担保的,优先赔偿有担保的债权;无担保的,优先赔偿。当事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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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全后,不能优先受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裁定对可能因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难以执行判决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如果情况紧急,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实施。人民法院保全当事人债权的原因是为了保全债权人债务的履行,避免判决法律效力后债权无法履行。同时,法律没有规定债权保全后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债权保全后不能优先受偿。
债权优先受偿权的特点:一是不按破产程序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担保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依靠担保物来保证债权和经济价值。通过这种方式,破产法承认,在原定人破产的情况下,担保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按破产程序从担保中优先受偿。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特定财产。具体财产是指债权担保的财产。第三,优先受偿权只能作为破产财产中保权的特定财产设定的担保权。因此,其对象仅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其他财产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设定。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H期间,破产企业无效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优先受偿权限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人无论是动产还是房地产都没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不能按照破产程序优先受偿。
首先查封的房子被抵押法院处理了,这样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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