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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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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一)负责《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贯彻执行;(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计划,规定选举日;(三)宣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五)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六)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核对和选民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七)组织各选区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八)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九)组织各选区选民投票选举代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补选代表的主持者应当向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团体、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选民,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补选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主持者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由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负责选区内的选举工作。选区内可以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组织选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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