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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应当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当地参加选举;不在当地参加选举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者在流动票箱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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