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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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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人有权利申请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民事诉讼法》规定: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调查报告,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不能补充的证据应当说明。补充调查后,即使证据仍不足,公安机关也不能自行处理,只能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2、在补充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同一犯罪或者新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定起诉意见,移送检察院审查。此时,调查拘留期和审查起诉期存在重新计算的问题,但公安机关不能撤销原案件。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现犯罪嫌疑人未发现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刑事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撤销。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监督,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或者决定撤销证据不足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据此,在公安侦查阶段要告知的仅是鉴定结论,本案的公安机关已告知你死亡的原因,如此就是鉴定结论,公安并无错。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依法是不能查阅案卷材料的,如其提出这一要求公安机关当然要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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