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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不能复印材料了吗

2021-12-24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提取、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并可以与被拘留的被告见面、沟通。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提取、复制上述材料,并与被拘留的被告见面、沟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见面、沟通。也就是说,除了这两类人在案件判决交付和执行前可以与嫌疑人见面外,其他人不能见面。亲属或者其他人想见嫌疑人,只能等到案件交付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提取、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件、技术鉴定材料,也可以与被拘留的嫌疑人见面、沟通。其他法律法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也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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