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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劳动合同续签合同可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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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劳合同期用单位擅自与劳者解除劳合同公司擅自决定解除劳合同违劳者通申请劳仲裁撤销用单位错误决定劳者愿意继续与用单位保持劳关系通向劳仲裁委员申请劳仲裁让用单位支付《华民共劳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标准二倍向劳者支付经济赔偿金面律规定《华民共劳合同》第四十二条劳者列情形用单位依照本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合同:(四)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者本单位工作限每满支付月工资标准向劳者支付六月满按计算;满六月向劳者支付半月工资经济补偿劳者月工资高于用单位所直辖市、设区市级民政府公布本区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叁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叁倍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限高超十二本条所称月工资指劳者劳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合同应依照本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标准二倍向劳者支付赔偿金
1、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仍在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满;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和终止在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和哺乳期间员工的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三期结束后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依该条规定老职工要知道不得终止的条件不是无休止的,当法定不得终止的条件消灭,如孕妇在哺乳期满,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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