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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精神失常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1980年婚姻法取消了这种提法。但很多宣传材料在解释“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精神病人能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只有为双方为近亲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血亲主要是源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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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但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双方都知道,可以结婚,但如果有欺骗对方的情况,婚姻就无效了。
就该问题而言,当事人如果属于不具备行为能力的人,那么如果其想离婚,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而不适合采取协议的方式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要旨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 助。在审理与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时,应注意保护精神病人的利益。 案情 原告系莫某,被告系张某,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5月经人介绍相 识,于1994年5月19日登记结婚。1996年4月28日生育儿子张小某。 1996年张某开摩托车跌倒,1997年19月佛山市人民医院诊断被告患有 精神分裂症。2002年3月原告外出工作,夫妻产生矛盾,原告携儿子 回娘家居住,夫妻分居。2003年2月2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 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准予原、被告离 婚。现原告在三水区西南生辉家侬城工作,每月500- 600元,婚生儿 子张小某由原告父母携带。二审期间,二审法院另查明,上诉人张某与 被上诉人莫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坐落在三水区大塘镇新 连塘村民委员会的房屋,电视机,冰箱,橡木家具。莫某出具意向书, 提出除摩托车归其所有,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所有。 诉辩 原告莫某诉称:原被告认识不久就登记结婚,双方缺乏了解,‘婚后 为琐事打架,互不谅解。2002年3月,原告携儿子回娘家居住,夫妻 分居。2003年2周24日,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与被告张某解除婚 姻关系,但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半年后,双方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原告独自抚养儿子,认为无法与张某 生活在一起,据此,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儿子张小某由 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婚后患上精神病至今未治愈,不能工作,无能 力抚养儿子,故不同意离婚。,. 审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 好,但自1997年上诉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后,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后被 上诉人外出工作导致夫妻产生矛盾,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莫某出具意向书,提出夫妻共同财产中除摩托车归其所有外一自愿放弃 其他共有财产所有权,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 共利益,‘法院予以确认。张某婚后患有精神分裂症,虽经治疗好转仍需 继续服药治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 互相抚养的法定义务,现莫某提出离婚,鉴于张某身体尚未完全康复、 劳动能力有限、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奠某应给予生诉人一次性的经济 帮助,根据本地物价指数和双方经济条件以及上诉人实际生活需要,酌 情确定经济帮助5000元。 , 评析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主要有:(1)是否应准予原告与患有精神病 的丈夫离婚;‘(2)如何保护精神病人的利益,是否应给予其经济帮助。 莫某2003年‘2月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由 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精神病,婚后生有一子, 且取方在婚后初期感情尚好,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相互扶持 的义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从有利于张某身体恢复 的角度出发,法院驳匾莫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恰当的。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凡是人民法 院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或按照撤销处理的离婚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是莫某在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判决生效半年后 提起的,法院应予受理。因双方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 情并未和好,且张某的病也未治愈,法院判决双方准予离婚并未不妥。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 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本案 中,考虑到张某仍患有精神病,为了照顾其利益,分给其大部分财产, 并判决莫某给予张某一定的经济帮助。此外,法院认为,莫某具有较张 某更好的抚养条件,因此为了照顾子女的利益,使其有一个更有利于成 长的环境,判决孩子由莫某扶养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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