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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则罚款,总则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
行为人为销售假药而买进假药,尚未买进即被查获的,是未遂;如已买进,若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行为人购买假药目的是为了销售,则不管是否卖出均构成销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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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数额达到五万的,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即遂。 没销售出去,但是生产数额达到15万的,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未遂。 或者销售的数额乘以三,加上未销售的,达到15万,一样可以成立未遂。 未遂的刑罚是参照即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为你辩护网:虽然我国《刑法》对于假药犯罪采取的是从严惩处的原则,但是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还应认真贯彻“区别对待”的原则,划清不同犯罪形态的界限。这对于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正确适用刑罚,加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都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进行如下区分: 1.行为人为销售假药而买进假药,尚未买进即被查获的,是未遂;如已买进,若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行为人购买假药目的是为了销售,则不管是否卖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既遂。 2.行为人通过盗窃、抢劫、捡拾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假药的,试图销售获利,但尚未卖出即被查获的,系犯罪未遂。 3.衍为人因销售假药被抓获的,从其住处起获的假药,应全部按销售假药罪既遂认定。对未卖出的部分,量刑时可予以考虑。
销售假药数额达到五万的,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即遂。 没销售出去,但是生产数额达到15万的,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未遂。 或者销售的数额乘以三,加上未销售的,达到15万,一样可以成立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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