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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具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订立仲裁协议等无效事由,是有效的。 2、《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
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未履行以下三点才会导致条款无效:1、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借助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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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格式合同,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合同。格式合同中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有失公平公正的合同条款统称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一些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霸王条款,都是无效的。
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这次修改保险法,增加这一内容,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要督促保险人公平、合理地制定保险条款,避免或减少显失公平的合同,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1、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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