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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没有新的情况或证据,一般二审会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离婚案件较特殊,如果没有其他事由需要6个月后再行起诉。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张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某路某某中心x号楼xx室。被答辩人:李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陈述的“随着被告经济收入的提高以及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变,被告的思想开始发生变化,生活作风开始糜烂堕落,到XXXX年7月份发展到公开与他人姘居的地步”,属于典型的捏造事实,混淆是非,企图通过对答辩人的人格诬陷达到其多分财产的目的,明显的背离了客观事实,请法庭对其进行严厉训诫。双方离婚的真实原因是两人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缺乏夫妻间基本的尊重和信任、双方争吵不断缺乏有效沟通以及没有共同的价值观等因素,再加上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父母缺乏应有的照顾,甚至以恐吓的方式要挟答辩人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被答辩人还纵容其父母多次到答辩人父母家中寻衅滋事,从而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致使感情日益疏远并最终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于XXXX年5月27日正式分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答辩人多次提出离婚,也通过手机短信明确表示了其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权。在双方就离婚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到XXXX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被答辩人又突然反悔,拒绝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从而导致协议未成。答辩人考虑到与被答辩人的婚姻犹如一个无形的牢笼,令人无奈、窒息、绝望,曾于XXXX年 10月11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因被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法院主要考虑到系初次起诉,驳回了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婚姻名存实亡,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再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痛苦,对答辩人来说,更是一种煎熬,故答辩人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二、儿子小张的抚养权应由答辩人行使,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X元/月。1、儿子小张的抚养权应由答辩人行使。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本案中答辩人、被答辩人双方于XXXX年3月20日生育有一子,将近七周岁,由答辩人抚养比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理由如下:(1)答辩人工作能力较强,收入较高且比较稳定,具有较好的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答辩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证书,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答辩人向法庭提交了《收入证明》,该证明显示答辩人工作单位为北京市天同会计师事务所,工资收入稳定在 5000元(税前)左右,而被答辩人的工资在二千元左右,由答辩人抚养子女,能为孩子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2)张韶亮随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故答辩人享有优先抚养孩子的权利。答辩人的父母均退休在家,有养老保险及工资收入保障,与被答辩人的父母相比,他们是答辩人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有时间更有能力并且愿意和要求照顾抚养孙子,请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夫妻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答辩人行使。(3)小张系男孩,由答辩人抚养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个性塑造比较有利。国内外的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由单身母亲抚养男孩,容易使孩子形成“男孩女性化”的特征,对其心理健康非常不利。如果张韶亮由答辩人抚养,比较容易使孩子形成性别认同,培养其乐观、坚强、豁达等性格特点,由答辩人抚养孩子对其身心健康比较有利。(4)改变孩子的学习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孩子现跟随答辩人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孩子在2010-2011年第一学期中成绩显著,被学校评为“进步小明星”,孩子的语文、数学、美术、体育、音乐、品德均被评为“优”,孩子已经适应并熟悉现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如果让孩子到另外一个陌生的环境重新去适应,显然对其成长不利。(5)被答辩人自控能力较差、性格偏激、处世方式容易走极端,孩子随其生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被答辩人日常自控能力差,情绪宣泄不顾及孩子的感受,身教难以做出正确的表率。当着孩子的面喜怒无常,怨声载道。时常向孩子强迫灌输爷爷奶奶如何不好,使孩子违心地顺从其观点。面对其父母的过多干涉,其更是反复无常,尤其是被答辩人母亲来京期间,被答辩人与其母亲天天吵闹,严重时相互破口大骂,甚至动手撕打,丝毫不避讳孩子,使孩子的心灵受到严重创伤。另外被答辩人做事过于偏激,难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在其与答辩人和孩子共同生活期间,被答辩人多次利用自杀、恐吓、写绝命书等手段相威胁,以达到刺激答辩人的目的。分居后,其更是不顾对孩子的影响,采取编造伪证、假借权势、四处散发诬陷信件、到单位跳楼等极端方式,大造舆论把答辩人说成社会垃圾、大流氓、贪污犯等等。被答辩人这种不客观、偏激的行事方式,将对孩子的心理成长产生致命的负面影响,孩子不宜随其共同生活。2、被答辩人应支付子女抚养费XXXX元/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被答辩人每月的工资收入二千元左右,请法院依法酌定由其支付抚养费XXXX元/月。三、双方婚后共有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婚后所购买的房屋系答辩人原所在单位中国某某某某总公司考虑到答辩人住房困难的情况下所分配,现有的存款、有价证券等共有财产也均系答辩人劳动所创造,法院在分割上述款项时应充分考虑该房产的性质、来源作如下分割:1、位于某某路某某中心x号楼xx室的房产,因系答辩人单位所分配,该财产未凝聚被答辩人的任何劳动价值,故该房产应依法判归答辩人所有。2、双方共有的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车辆共计人民币 118.6万元,该部分共有财产按照答辩人百分之七十,被答辩人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予以分割。118.6万元的具体明细为:理财产品30万(2015年到期),银行存款15.8万,提现剩余40万左右,车辆估值32.8万。3、双方婚后的家具家电首饰等依法应作为共同财产按照均等的原则分割主要包括:1、东芝液晶彩电,价值:4500元;2、冰箱一台,价值:3000元;3、空调,价值4000元;4、厨具8000 5、卫具三套,价值10000元6、洗衣机1台,价值2500元;7、寝室家具及用品四套,价值30000元;8、客厅家具一套,价值12000元;9、钢琴1架,价值:10000元;10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1200元;11、首饰一宗,价值30000元。四、婚后共同债务应依法共同承担。因答辩人在中国某某某某总公司服务期未满五年,根据培训协议的约定,答辩人须向公司返还培训费用九万元,该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五、夫妻债权应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答辩人的父母向双方借款四十二万元(其中十七万元为现金借款,另外为答辩人向答辩人父亲的汇款),该债权应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分割。综上所述,答辩人、被答辩人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现双方均同意离婚,请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按照答辩人的请求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此致XXXX人民法院答辩人:XXXXXXXX年12月19日总而言之,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双方既能维护自身的利益,双方矛盾又不会深化,同时还得到了自己想要的,像这样的结局是最理想的。以上就是如何书写
答辩人:XX市民政局地址:XX市城东区永安大街147号,100991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局长答辩人于2011年5月25日收到XX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转来蓝天要求答辩人撤销于2011年2月15日在《XX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起诉状。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经XX市民政局调查,证实XX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下称“XX中心”)确实接受了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黄金叶公司”)捐赠1000万元,并设立“金叶发展基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车”两个公益项目。在上述公益活动过程中,黄金叶公司确实打出过“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赞助用语标幅;在赞助活动后,XX中心在周边县域组织了以上述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XX中心为依法成立的公益组织,有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从事公益活动的资质和能力。相关的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该公司所在地的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具证明,认定该公司网站上报道的赞助活动内容及赞助活动现场多处竖立的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大幅标语和各种展示牌均为公益活动的标识,不含烟草促销元素,不构成商业广告宣传。“母亲水窖”和“金色童年快车”两个项目均为国家妇联和教育部等机构大力倡导和支持的全国性公益项目,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和效果。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是“金色童年快车”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该公司的商业推广或广告宣传活动。因此XX中心和黄金叶有限公司的如上所述的活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妥之处。而原告在起诉状中称XX中心接受黄金叶有限公司的赞助,与该公司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有限公司的赞助用语为标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的一系列活动是违法的,原告的此种观点是错误的。 2、起诉人蓝天不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适格当事人,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答辩人在《XX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的决定是正确合法的,其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也不可能在将来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没有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起诉人与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起诉人蓝天在本行政诉讼案中不具有原告资格。3、原告认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经经我国的有关机关批准,该公约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因而在起诉状中直接适用该公约第13条的规定,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我国虽然已经签署和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禁止烟草公司从事公益赞助等社会公益活动,该公约的条文不能直接在我国适用。因此,原告要求答辩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的决定》、《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和我国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XX中心违法接受黄金叶公司赞助的行为、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以及与该公司合作在上述活动中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等活动予以查处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况且答辩人对于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也不具有行政监管权,无权对其合法的活动进行干预。答辩人不可能因为原告的要求去为非法的行为,而是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所以答辩人在《XX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于法有据,而且是合理的。4、尽管蓝天并非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行政诉讼原告人,答辩人也一直本着执政为民的理念和向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对其提出的要求尽可能圆满地给予答复。可见,答辩人并非造成其相关复议和诉讼开支的当事人。因此由答辩人承担其诉讼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的要求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答辩人不可能承担毫无法理基础的责任;这些费用应由其自己和推动其不断支出上述费用的人和组织来承担。综上,该起诉状原告提出的行政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而2011年2月15日《XX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是正确的,有事实根据,合情合理合法,故请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以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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