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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股东有风险: 1、经营项目的风险,如果公司涉及非法运营情况,查出股东负有责任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公回司经营走私,倒答卖发票等。 2、经营过程不规范风险,比如公司偷税漏税,虚假账目,或者涉嫌其他的关联案件,如行贿,洗钱,股东要承担责任。 3、公司经营破产风险,如公司与银行、外部企业、个人之间的债务,股东有偿债责任的。
股东有风险: 1、经营项目的风险,如果公司涉及非法运营情况,查出股东负有责任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公回司经营走私,倒答卖发票等。 2、经营过程不规范风险,比如公司偷税漏税,虚假账目,或者涉嫌其他的关联案件,如行贿,洗钱,股东要承担责任。 3、公司经营破产风险,如公司与银行、外部企业、个人之间的债务,股东有偿债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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