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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参与义务植树的情况。
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并予以明确。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中予以明示。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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