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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姓名以及住所; 2、出租的房屋基本情况; 3、租赁期限、用途; 4、租金及支付方式;...
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姓名以及住所; 2、出租的房屋基本情况; 3、租赁期限、用途; 4、租金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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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包括: 1、因不可抗力、一方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租赁合同的目的; 2、出租人违约的; 3、具有其他的法定解除条件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房屋租赁合同应该具备的条款有:租赁双方的姓名身份信息;房屋的位置面积信息;租赁期限;租金数额与交付方式;装修的约定与转租的约定;维修责任与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相关约定。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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