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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姓名以及住所; 2、出租的房屋基本情况; 3、租赁期限、用途; 4、租金及支付方式;...
房屋出租应具备的条件为需要有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将住宅或其他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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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等。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房屋出租应具备哪些条件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二)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三)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四)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五)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六)房屋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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