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黑中介”惯用的手法就是提供优厚报酬引诱求职者,然后向求职者保证,只要交纳一定中介费、手续费就一定有工作,但求职者往往交了几百元费用后,发现...
“黑中介”惯用的手法就是提供优厚报酬引诱求职者,然后向求职者保证,只要交纳一定中介费、手续费就一定有工作,但求职者往往交了几百元费用后,发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恶意抬高房价的销售行为已经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根据本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1)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2)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3)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4)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5)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6)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7)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8)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9)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1.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2.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3.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4.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5.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6.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7.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8.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9.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对于租房绕过中介被中介威胁要怎么办的回答是: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如果对方起诉,你可以委托律师应诉维权。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第二十一条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 五、加强对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签名的监督检查 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的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是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依据,也是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具体体现。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的签名,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纪人及经纪执业人员行为规范管理及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经纪执业人员在经纪合同中签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经纪人未按照《办法》规定,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签名的,严格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27人已浏览
272人已浏览
182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