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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
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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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中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因单位的严重侵权而依法单方面与其解约的;单位主动要求与劳动者解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或者劳动者被单位裁员的等。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经济裁员;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或者劳动者主动决定不续订的情形除外;其他。
1、因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支付工资、缴纳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的。 2、因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合同的。 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订立合同的客观条件变化无法履行合同的。 7、裁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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