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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符合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域环卫保洁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外,禁止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
除符合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域环卫保洁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外,禁止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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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将有关信息与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实现共享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编制流溪河干支流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或者未向社会公布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确定向流溪河流域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者未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进行实时监测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定期监测本辖区内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的;(九)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在堤顶公路设置交通标志和防汛抢险专用通道,或者未对堤顶公路实施交通安全管理的;(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协助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流溪河流域保护的相关职责。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行使的职责向社会公布。
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保护和管理流溪河流域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市水务、、建设、国土、规划、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和园林、交通、公安、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海事、港务、电力、电信等单位以及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成,主任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做好流溪河流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干流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编制;(二)指导、协调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执法行动;(三)协调重大的破坏流溪河流域生态环境等案件的查处;(四)协调流溪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村庄和不符合功能区规划的大型项目的搬迁等重大问题;(五)督促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保护流溪河流域的职责;(六)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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