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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三)海关、外...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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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国务院有关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30日)以内的《批准证书》原件; 3、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4、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6、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或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三)清算报告;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五)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三)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四)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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