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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据原则的内容

2024-12-31
证据的种类指的是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实际上,证据种类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也是证据的法定形式。划分证据种类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资料不能被纳入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证据有以下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这表明,只有上述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然而,即使证据资料具有法定表现形式,也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例如,伪造的物证可能无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证人可能说了虚假的话,被告人的供述也可能不属实。 因此,在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时,需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并理解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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