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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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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尽管没有实际窃取到公私财物,但是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定罪处罚。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情形的,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1)数额较大: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 (2)数额巨大: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 (3)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国有馆藏二级以上文物。 (4)盗窃民间收藏文物:根据被盗文物有效价格证明或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认定盗窃数额。 (5)数额特别巨大:300000元至500000万元以上(原标准:30000元—100000元以上) (6)数额巨大: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原标准:5000元—20000元以上)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尽管没有实际窃取到公私财物,但是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定罪处罚。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情形的,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1)数额较大: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 (2)数额巨大: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 (3)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国有馆藏二级以上文物。 (4)盗窃民间收藏文物:根据被盗文物有效价格证明或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认定盗窃数额。 (5)数额特别巨大:300000元至500000万元以上(原标准:30000元—100000元以上)
原告: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一(肇事司机):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车主):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二(肇事司机/车主公司):XX有限公司,地址:XXX省XX县XX乡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XXXX。 被告三(保险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地址:XXX省XX县XX乡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XXXX。 (原被告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XXXX元(其余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待伤残鉴定结论确定)。 2、判令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X元、拖车费XXX元等财产损失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原告开着一辆XXX的汽车下班回家,在XX路与逆向行驶的XX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毁严重、原告7级伤残的事实,被告二XX是肇事车辆的车主/所属的公司,被告三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事故经交警鉴定,被告一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费用,医疗费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营养费XXXX元、住宿费XXXX元,残疾赔偿金XXX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XXX元、伤残鉴定费XXXX元,共计人民币XXXX元。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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