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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故买受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条规定: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以内或以外作为是否支持解除合同及承担不同责任的标准,即: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以内,购房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支付房款,购房者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的房款及利息。如果购房者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所有权归购房者,并且对超出部分可不支付房款。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返还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及利息,并双倍返还超出3%部分的房款。 因此,你的房子误差比在3%以内,你应该按照原来的价格补足。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就是现在房屋实际的面积与合同上说的面积误差在3%以内或是就是这个数的,那么不管是小于还是大于,购房者跟开发商都不要计较,购房者只要照实给房款就行了。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相比要是超出3%的,为保证买卖的公平,购房者要觉得接受不了的话那就可以直接找对方退房了。 这种时候购房者选择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当然,现在买受人也可以不选择退房的,但现在要根据实际情况,通常要按照下面的方法处理: (1)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2)当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所以,在房屋买卖中,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起码还得要有超过3%的面积误差。不过,在出现超过正常值的误差,有些人是不想轻易退房的,不打算退房的话,那么在实际面积小合同面积超3%的情况下,就需要开发商返回相应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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