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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签了合同可以提前毁约的。兼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需预告或者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正式员工。单位缴纳社保。 2、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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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1、本协议试用期限: 2、乙方在协议约定工作期间应完成工作任务,遵从甲方安排,按时按量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3、劳动报酬:甲方按元(人民币)/月(大写:元整。 4、协议的解除变更续签: 5、乙方保证:甲方:乙方:年月日。
兼职协议注意事项:对于兼职人员来说,他们与企业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因此不受《》或者即将实施的《》的保护,而是受到民事法律法规的保护,在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兼职人员付出劳动应当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除此以外,在合同中还要注意一些权利义务的约定;第二,对于有的行业来说,在工作中有可能会受到,那么这种人身伤害在劳务关系中是不属于工伤的,在这种情况下,兼职人员应该与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好相关的责任承担的问题;第三,在劳务关系下,解约或者辞退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务合同中对这一项进行具体的赔偿约定。此时,要注意在合同中将双方的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如果合同中误将双方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那么即使合同中有相关的赔偿约定,日后也不受法律支持。第四,企业的员工福利也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如果兼职人员想要获得相关福利,也应该在事先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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