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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对象是女性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决定性行为的合法权利; 2、客观要件是罪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迫使女...
任何罪名都需要构成要件,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是对妇女自由权的侵犯,犯罪对象是妇女。2、一般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女性无法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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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强奸罪立案需要的条件有:(一)立案的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二)立案的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强奸罪立案,首先要有犯罪事实,其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所需要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有强奸行为的存在,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也称贞操权),即女性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2、客观要件。(1)强奸罪必须客观使用暴力、恐吓或其他手段,使妇女无法抵抗。不能抵抗。不知道抵抗状态,利用妇女不知道。在无法抵抗的状态下,有机会实施强奸行为。暴力手段是指对受害者的人身行为不正当有形力的手段,直接殴打受害者的女性、捆绑、堵住嘴、卡住脖子、推倒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女性无法抵抗的手段。威胁手段是指威胁受害者的女性,威胁,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不能反抗女性的手段,威胁的核心是引起受害者的恐惧心理,不能反抗,实现强制强奸的意图。可以直接对女方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进行威胁,可以是口头威胁,也可以是书面威胁,可以是暴力威胁,比如持刀威胁,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比如暴露隐私,破坏名誉威胁。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是行为者是否利用这种特定关系进行威胁,使女性不能反抗。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威胁以外的受害者不知道抵抗或无法抵抗的手段,具有与暴力、威胁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是用酒醉和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女性,利用女性睡觉的机会强奸女性的丈夫和情人强奸,利用女性患重病的机会强奸女性,或者利用女性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强奸的假病强奸女性(2)必须违反女性意志。违反女性意愿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不能将女性抵抗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只是判断是否违反女性意愿的客观条件之一。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采用的手段和客观条件不同,对受害者的强制性也不同,受害者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不同:无视一切进展和激烈的反抗,也有勇气挣扎或哀求,反抗不明显的人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受害女性当时是否反抗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女性没有反抗或反抗不明显的情况下,通过全案,具体分析,仔细区别。认定是否违背女性意志,也不能用受害女性的做法来区分好坏。行为者使用暴力和恐吓手段强制与生活方式差的女性发生性行为的,必须以强奸罪论处。3、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14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女性教唆或帮助男性强奸其他女性的,是强奸罪的共犯。4、主观部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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