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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和浙江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女方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30天产假奖励。 第三十条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所以,陪产假是7天,前提必须是晚育(晚育还有一个隐含之意应当是初次生育)
1.长沙剖腹产假:增加15天; 2.上海剖腹产假:增加15天; 3.北京剖腹产假:增加15天; 4.广州剖腹产假:①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②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深圳剖腹产假:增加30天; 6.上海剖腹产假:增加15天; 7.浙江剖腹产假:增加15天; 8.安徽剖腹产假: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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