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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生育政策,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延长至158日至180日。并规定妇女在生育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能...
依照我国法律,产假不少于98天。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一步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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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女性产假为158日至180日。根据我国《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延长至158日至180日,男方照顾假延长至15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工资发放,不影响晋升。妇女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能得到帮助和补偿。
根据我国法律应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福州怀孕女职工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符合计划生育的企业女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产假生育津贴(工资)标准: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为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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