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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赔偿如下: 1、土地补偿费 根据泸市府发[2007]38号文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第十条(二)规定:“征收(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10倍计算(非耕地折半计算),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安置补助费 按泸市府发[2007]38号文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第十条(二)规定:“征收(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以6倍(人平耕地为1亩及1亩以上)为基数,人平耕地每下降0.1亩,增加3倍标准计算,征收(用)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耕地标准倍数折半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超过30倍。3、青苗补偿费 根据川府函[2008]25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第一条(一)规定:“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如耕地里有农作物的青苗,损失1季均按当年公布的征地年产值给予1年的补偿,补偿面积根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种有农作物的耕地面积(水平投影面积)。4、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川府函[2008]25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附着物补偿包括林木、果树、花卉补偿,建筑物补偿,构着物补偿三类。 5、人员入社保费 按泸市府发[2004]5号文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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