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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问题,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事项和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防止假借离婚逃避债务,可以采取以下建议:一、发出申报债务公告为了防止当事人隐瞒债...
债务人假离婚逃避债务,将财产都转给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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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问题,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事项和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防止假借离婚逃避债务,可以采取以下建议:一、发出申报债务公告为了防止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二、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三、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夫妻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的意见。四、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五、建立登记制度六、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对于那些债权数额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债务分担纠纷的债权人,法院可将他们追加为第三人。七、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应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中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承担的份额。
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较多是通过诉讼程序宣告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条款无效,理由是该约定侵害了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应注意,如果该债务确属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而财产却在另外一方,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会落空。
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实体法认定被告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无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 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告人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已规定:依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告人。从法律规定可看出,现强制法已规定了某些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告人。承认在程序行使裁判权时,可实体法裁判,在情况下,在程序中,可实体法认定(离婚逃债)被告人与其配偶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定追加被告人配偶为被告人,此做法已在实践中赞同,也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在程序中,裁判权可由局裁判庭行使(未设裁判庭的由综合科行使),应的监督机制,听证制度,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复议。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应不同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就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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