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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问题,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事项和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防止假借离婚逃避债务,可以采取以下建议:一、发出申报债务公告为了防止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二、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三、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夫妻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的意见。四、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五、建立登记制度六、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对于那些债权数额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债务分担纠纷的债权人,法院可将他们追加为第三人。七、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应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中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承担的份额。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债务人以离婚的方式逃避还债的处理方式:债权人可以收集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夫妻恶意分割财产损害其合法债权的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财产分割约定中损害其利益的那一部分或全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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