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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期、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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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期、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期、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证券公司与其(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二)持有股东的,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担保;(四)股东占用资产或客户存放在公司的资产;(五)证券公司通过购买股东大量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六)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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