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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最大的法律前提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对工程建设方所承担的债务,非普通一般债务,该类债权中,建设方对所施工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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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是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就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当前,建筑市场竞争白热化,低价中标已在所难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不管资金是否到位,盲目上形象工程,这都将导致资金不到位、周转困难,甚至工程完工后也无法收回工程款的后果。但建筑市场的大环境如此,是难以改变的,要想在这一领域生存,只能适应它,在工程完工后,使工程欠款能及时收回;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力,挽回损失。但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对清收业务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也是很有必要的。力求避免个别人员利用企业清收积年债权有奖励的空档,将本年度可以收回的债权故意拖到下一年度收回,以获取单位奖励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工程款的不到位,还可能引起一些连锁反应,比如:企业无法按相应的分包合同偿付应付款项时,分包方就有可能一纸诉状将企业起诉到,企业如不能在限定期限内还款,欠款就将被强制划拨到法院的指定账户。企业忙于应诉协调等工作,既耽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损害企业形象,甚至还为此造成工程亏损。还有一种现象就是有些单位领导为往自己脸上贴金,将清收回的债权不是用来偿还到期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债权就是获得工程价款,债务则是进行工程建设施工。而发包人的债权是得到合格的建设工程,债务是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债权债务一般可以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移交给第三人。第三应当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分包给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第三方。 禁止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商重新分包承包的工程。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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