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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定债权债务能否转让

2021-12-12
建筑工程债权债务一般可以转让。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移交给第三人。第三应当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项目分包给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第三方。 禁止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商重新分包承包的工程。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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