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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责任)患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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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处理)医患双方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应医患双方或一方请求参与医疗纠纷处理。
(调解机构)各区(市)县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并接受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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