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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集体回避这种法律后果出现的,是《刑事诉讼法》在设立回避制度时采取了模糊立法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民事诉讼中,回避的情形由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进行详细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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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和刑事回避的区别:民事诉讼法中:院长作为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刑事诉讼法: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决定回避侦查人员之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
可以回避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我回避,也称为积极回避,即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判活动。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4)与本案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关系的;(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另一种情况是申请回避,又称消极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申请法官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行为。当事人发现并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2)向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向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本案;(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产和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参加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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