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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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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三、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四、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能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第32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申请鉴定单位鉴定房屋质量,如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出售方构成根本违约,购房合同应该解除,出售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评估公司出具的装修损坏部分资产评估价值能否认定为损失价值?应以评估的价格计算。二是原告提出发生问题时到现在2年时间的房租2.4万元和收入损失7.2万元是否合理?原告提出诉讼时间是2005年9月。如果是你们质量原因所造成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原告提出的装修损失为5万元,与评估的2.8万元之间的差额分,在评估费和起诉费判定上是否有说法?应按照实际的损失计算,具体的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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