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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一)债务人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一)债务人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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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因债务人忽视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对方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对方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对对方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其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下列要求:债务人因忽视其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仅限于其享有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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