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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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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违反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如下: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系执行法定义务,加之劳动者经培训后通过劳动已为单位创造了一定价值,因此,培训费用的赔偿应当依据培训费的总额及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服务的时间来合理确定数额。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用人单位既得利益的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的70%。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标准:经济赔偿金=原经济赔偿金+额外经济赔偿金,赔偿金=应得工资25%,经济赔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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