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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有: 1.执行担保主体不同前者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后者向合同相对人。 2.适用法律不同。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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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契约:在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实现以前,尤其是订立担保物权合同时,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便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担保物权人未受清偿时,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归债权人所有,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就被称为“流质契约”,应宣告无效。 设定质权的当事人之间关于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尚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不依法律规定方法进行处分即移转于质权人的约定。质权以移转占有为特点,债权到期不清偿时,质权人应依法定方法拍卖质物,就其卖得价金而受清偿,或与出质人订立契约取得质物的所有权以代替清偿,但法律不允许以设定行为或清偿期前的契约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将质物的所有权直接移转于质权人,使质权人代替清偿而直接取得质物的所有权。即使质物的价格与债权额相当,或双方已约定债权人应返还超过债权的价额,也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流质契约,不论其内容如何,为罗马法以来多数立法例所禁止。其立法理由在于防止债务人因一时的急迫以高价之物供较小数额债权作担保,在不能清偿时丧失所有权,从而显失公平。但民法中关于流质契约的禁止规定一般不适用于当铺或其他以受质为营业者。流质契约的无效,并不影响设定质权的契约本身,除非该质权设立契约以流质契约的有效作为成立条件。
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是,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案。责任:保证人没有尽到义务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追究其经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附《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为了保证债权债务合同能够得到顺利履行,一般债权人在出借资金的时候,会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是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的。根据我国法学理论,保证属于担保的一种表现形式。担保除了保证之外,还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四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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