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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担保与反担保有什么区别

2022-11-19 1,149人已浏览
  • 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律师专职律师

    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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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反担保与本担保的区别: 1、对象不同。反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追偿被担保人的权利。本担保的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2、概念不同。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担保人作出担保或者设定的担保。当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应当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3、方式不同。反担保只有三种担保方式:担保、抵押和质押,留置和定金被排除在外。担保有五种方式,即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包括留置和定金; 4、当事人不同。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担保合同不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的不同而不同。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剂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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