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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证明是道派出所办理的。所需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户口簿;3)申请人为外国国籍的,提交所属国...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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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1,当事人的户口性质,应以本人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页左上角登记的为准(农业家庭户、非农业家庭户、非农业集体户等); 2,居(暂)住证,只是当事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地区居住时的住址证明,与户口性质无关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1,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2,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 3,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问题更复杂了,由于在孩子出生的前3个月孩子一直隨女方生活,孩子的“出生证明”女方也一直带在身上。3个月后孩子虽然已随父亲生活,到现在已近一年半的时间,由于没有女方“上环证明”,而且女方出不给在“出生证明”上签字,造成孩子的户口一直没有上,现在上户口要交一笔数目不小的费用, 请问;1,这笔费用是什么费用? 2,由于在休庭之前男方由于当时没有想到并未没有提出,那么在再次开庭之后男方提出这笔费用的解决问题法庭是否会受理? 3,由于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女方索要的彩礼16000元(包括女方酒席钱3000元,女方父母索要8000元,余下的5000元为男女双方所用)当时也未提出,那么在再次开庭之后男方提出(而且女方也承应要过16000元彩礼)要求女方归还全部或部分彩礼,法庭是否会受理?如受理那么那部分应归还? 4,如何才能避免法庭在休庭之后不再开庭而直接下达判决书? 5,当事人可否要求再次开庭? 敬请大家给我以详细详细的解答,
补领《出生医学证明》与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无关的: 1、带上当事人夫妻双方的有效期限内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去孩子出生地的妇幼保健院,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的补领手续即可。《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规定》:(三)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按以下要求补发。 1.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以前出生的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时,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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